香港跆拳道協會運動員參與海外賽事選拔及上訴機制
(參與海外賽事機制)
 
  1. 選拔程序
    • 由培訓隊教練建議候選運動員名單供訓練組考慮及決定
    • 可因應賽事性質及參賽要求作分階段選拔
 
  1. 選拔準則
    • 運動員之搏擊 / 品勢表現
    • 運動員之體能狀態
    • 運動員在培訓隊之出席率
    • 培訓隊教練對運動員各方面之評價
    • 對香港跆拳道發展之長遠利益
    • 該海外賽事之名額要求、參賽要求、協會可使用的資源及該賽事協會所制訂之目標等
 
訓練組將於上述各項準則作整體性考慮。
 
凡成功獲選拔參加海外賽事的運動員,必須遵守法規所制定的運動禁藥管制規條。請登入『運動禁藥資料庫』網頁,www.druginsport.hk,搜索任何在香港註冊藥劑製品的禁用狀况。
 
  1. 上訴機制
運動員對選拔結果有異議,可於主委或副主委公佈成績後的七天內,透過屬會以書面向技術委員會要求複核成績,信內必須詳列自身如何在上述選拔準則的全部六個項目均較其他候選運動員更適合參加此海外賽事之理據或數據。
 
上述條文之最後全釋權以香港跆拳道協會決定為準,香港跆拳道協會擁有修改以上規則的權利及最終決定權。